辽宁省冶金地质四〇二队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304民初3496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9月9日出生。住址:千山区。 被告:***,男,汉族,1967年4月11日出生。住址:铁西区。 被告:辽宁省冶金地质四〇二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东区鞍千路298甲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受理了原告***被告***、辽宁省冶金地质四〇二队有限责任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辽宁省冶金地质四〇二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给原告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