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1562号
原告:***,男,200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中北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路34号院4号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北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钱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