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诚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诚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民终7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朝阳市双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辽宁诚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凤街二段**101。
法定代表人:杨文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法律部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宁诚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县人民法院(2020)辽1321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朝阳县人民法院(2020)辽1321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玉华
审判员  汪 江
审判员  姜永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毕 雪
(法官助理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