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伟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伟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6015号 原告:***,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德州市居民,住北京市昌平区,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伟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南大街9号院1号楼1至11层01内1层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2182883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伟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女,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泰安市居民,住山东省泰安市,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伟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审理期限较长,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