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2072民初8629号
原告:黄警,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省兴宁市。
被告:北京伟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号上地国际科技创业园**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黄警与被告北京伟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黄警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警撤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黄警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