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至方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24民初1833号 原告:浙江至方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Y7HM0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湖下路173号2102、2202、2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1463545148),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379号九楼A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至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原告浙江至方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押金5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至方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至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