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3民初33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告:***,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告:浙江中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1463545148),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379号九楼A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钱鑫
二○二三年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