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24民初4727号
原告:浙江中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1463545148),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长宁路1088号1-6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馨昶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JQCB537),住所地新昌县沃洲镇新柿路88号-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浙江中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馨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中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中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