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6民终7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199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2025)闽0681民初5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16日,以案涉双方就本案债权债务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甲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上诉人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