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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6民终7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199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2025)闽0681民初5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16日,以案涉双方就本案债权债务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甲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上诉人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