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有限公司与吴某某,中建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1民初15884号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被告:吴某某,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某有限公司、吴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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