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3民初1381号
原告:安进,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坤,***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莲花街101号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97864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北二路889号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57574431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进与被告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安进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进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