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3民初1381号 原告:安进,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坤,***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莲花街101号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97864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北二路889号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57574431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进与被告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安进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进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