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826民初8482号
原告*家港市华申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家港市经济开发区杨舍镇锦绣花苑12幢102、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涟水县朱码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涟水县朱码镇朱码街。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家港市华申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涟水县朱码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家港市华申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县朱码镇人民政府并无合同关系,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家港市华申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仍坚持以涟水县朱码镇人民政府作为被告主*权利,属于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家港市华申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受理费7070元,退还原告*家港市华申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