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涟城街道办事处军民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执962号
申请执行人:江***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涟水县涟城街道军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居委会党总支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居委会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江***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涟水县涟城街道军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1月13日作出的(2020)苏0826民初6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涟水县涟城街道军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用4875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48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8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之日)。二、驳回原告江***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6.25元,由被告涟水县涟城街道军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核查;
2、经查涟水县涟城街道军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被执行人有多起案件在本院执行中,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于2021年7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按协议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人员及限制其高消费措施,不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封,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能实际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听取了其意见。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且正在按协议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826执962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剑
审判员 王 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