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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1565号 原告:淄博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金都花园47号楼16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9HQH3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578982147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829980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唐古路南侧2057号商业大道80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5MA07YBFD0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淄博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 二、如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6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