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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达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1912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2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新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原告系夫妻),女,1973年1月21日,住址辽宁省新民市。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开平区***4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5789821470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西安达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世家星城二期51幢4**404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35064160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遵化市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达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案涉《二次结构砌筑劳务班组承包合同》系原告**与案外人***作为承包人与发包方共同签订,本案缺少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6元(原告已缴纳),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徐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