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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2067号 原告:淄博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金都花园47号楼16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9HQH3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578982147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829980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唐古路南侧2057号商业大道80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5MA07YBFD0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淄博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淄博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73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淄博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