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兆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兆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5民初790号
原告:唐山兆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普光道416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科,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建军,男,汉族,1975年6月15日出生,住唐山市迁西县。
原告唐山兆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唐山兆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兆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兆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山兆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洪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小雪
书 记 员 姚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