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802民初2916号
原告:广元市利州区王氏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店,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三堆镇。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润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安全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元市利州区王氏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店诉被告广元市润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原告广元市利州区王氏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元市利州区王氏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