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123民初698号
原告: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巫某,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黄某,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负责人: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某,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某,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乐山某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犍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某甲,犍为县某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人:某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负责人: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男,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四川某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第三人乐山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