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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川3423执369号 饶某某(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某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盐源县劳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盐劳调案{2025}5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98428.00元。执行过程中,2026年4月7日被执行人缴纳案款198428.00元及执行费2876.00元至法院,交至法院的案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盐劳调案{2025}54号仲裁裁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