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川3423执369号
饶某某(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某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盐源县劳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盐劳调案{2025}5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98428.00元。执行过程中,2026年4月7日被执行人缴纳案款198428.00元及执行费2876.00元至法院,交至法院的案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盐劳调案{2025}54号仲裁裁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