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成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91民初12399号 原告:刘某,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典(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15号1栋2层3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职务不详。 第三人:成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申某,职务不详。 原告刘某与被告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