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甘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2927民初1397号 原告:甘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某公司与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原告甘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