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323财保1号
申请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小金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丹巴县岳扎乡岳扎坝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小金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4035514.91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同时提交了财产线索和网络查控申请书,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控被申请人四川小金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为2995101041320240002087)。2024年4月28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于2024年5月8日裁定采取了保全措施,保全期限为一年。现保全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以34035514.91元为限额,继续保全被申请人四川小金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如下财产:
一、(2023)川3323执204号案件中“四川小金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州水电站在建工程及预转固资产”的拍卖成交款;
二、银行账户:
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账号xxxxx;
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五支行,账号xxxxx;
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五支行,账号xxxxx;
三、机动车:
1、车牌号川xx**,车辆识别码xxxxx;
2、车牌号川xx**,车辆识别码xxxxx;
3、车牌号川xx**,车辆识别码xxxxx;
4、车牌号川xx**,车辆识别码xxxxx;
以上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