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083民初1244号
原告:***,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界市镇花坟村3组65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91********。
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190XN。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正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88号1栋1单元27层27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50495269C。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盛豪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祥鹤四街418号1栋4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7E7GCT8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五凤镇金箱村6组76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86********。
原告***与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正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盛豪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