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盛豪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083民初1244号 原告:***,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界市镇花坟村3组65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91********。 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190XN。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正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88号1栋1单元27层27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50495269C。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盛豪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祥鹤四街418号1栋4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7E7GCT8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五凤镇金箱村6组76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86********。 原告***与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正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盛豪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