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202民初1251号
原告:宁夏贝西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某,民族、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原告宁夏贝西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贝西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夏贝西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