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6执202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纯水一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纯水一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623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94908.1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账户扣划到执行到款项人民币96232.18元,划缴本案执行费1324元后,余款94908.18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2020)粤0306民初62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也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62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