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民终21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纯水一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芙蓉路粤深钢工业厂区厂房-1403号,经营场所红星社区大田洋工业区田园路1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55197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民权县。
上诉人深圳市纯水一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6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纯水一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粤0306民初6232号民事裁定;2.裁定由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深圳市纯水一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无需向***支付2019年9月1日至9月5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06.9元和2017年11月16日至2019年9月5日平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4301.28元。
一审法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松岗派出庭于2019年10月28日向深圳市纯水一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深宝劳人仲(松岗)案[2019]911号仲裁裁决书,深圳市纯水一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超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故应当驳回其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0月28日,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上诉人送达本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针对本案非终局裁决部分,上诉人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是2019年11月12日。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EMS快递单(编号:1015509414133)和邮政快递查询结果流水证明其工作人员***已于2019年11月11日向一审法院立案庭邮寄了起诉状。因此,上诉人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符合案件审理条件,一审法院应依法审理。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据充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623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