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91民初1254号
原告:深圳市纯水一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芙蓉路9号A栋14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金琥珀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纯水一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琥珀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江苏金琥珀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4156.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金琥珀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4156.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皊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