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322执146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纯水一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5519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35501988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纯水一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22民初59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纯水一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偿还433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纯水一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纯水一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纯水一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322民初59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