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6执557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纯水一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芙蓉路粤深钢工业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55197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唐山天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现代装备制造工业区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58940899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纯水一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天兴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37910号民事判决书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264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