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云创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某某区天颂文化创意工作室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辖终5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图云创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区天颂文化创意工作室,住所地济南市**区。
经营者:**,女,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区。
上诉人中图云创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区天颂文化创意工作室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4民初79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中图云创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以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为由,认定其享有本案管辖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均于2020年12月29日发布并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而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是针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的特别规定,其效力应优于民诉法解释中的一般性规定。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本规定施行之后尚未终审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依据此规定,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且尚未终审,应优先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首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前提下,案件才可以由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可见,对于该类案件的管辖适用有明确的先后条件。二、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3号民事裁定书中强调:“侵权结果发生地应该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权利人认为受到损害就认为其住所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最高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第13条中明确,应当对恶意制造管辖连接点的行为裁定无管辖权,移送至明确的被告住所地或行为所在地。综上,一审裁定错误,请求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区天颂文化创意工作室答辩称,因为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管辖权的条款(第15条)在此次修订中没有被修改,可见最高法院对此类案件管辖的意见是维持现状,因此不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与上诉人主张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并无冲突,而《解释》对侵权结果发生地做出了具体的补充性规定。这两项规定在适用规则上应当是平行的,当事人可以视情况选择适用。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且以被侵权人身份提起诉讼的**区天颂文化创意工作室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区,属原审法院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范围,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