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百花盛樱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中图云创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0324号
原告:天津市百花盛樱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西林村4栋底商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图云创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16号3号楼7层712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百花盛樱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图云创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享有对《会有天使让你幸福》一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App“**农家书屋”上传了涉案作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图云创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首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或者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等设备在境外的情况下,案件才可以由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管辖。只有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可以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确定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明确在国内北京朝阳区,应首先以确定的北京朝阳区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因此,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通过上述规定可知,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享有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权。本案原告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西林村4栋底商2号,该地址属于本院辖区范围。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中图云创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申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图云创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中图云创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武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