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纳森絮凝剂有限公司

原告青岛纳森絮凝剂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某某处理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鲁0283民初10386号 原告:青岛纳森絮凝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中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处理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八里店镇吴兴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纳森絮凝剂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处理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青岛纳森絮凝剂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给付欠款48000元以及损失16347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1月28日至欠款还清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絮凝剂,截止2014年6月27日共计拖欠原告货款80000元,后经催要偿还了32000元,尚欠4800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湖州***处理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欠原告青岛纳森絮凝剂有限公司货款48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付30000元,余款18000元于2019年1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追加利息16347元。 如果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9元,减半收取704.5元,由原告青岛纳森絮凝剂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