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冶金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张家口市华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冶金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宣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733民初695号
原告张家口市华博物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武占军,董事长。
被告张家口冶金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宣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武进国,董事长。
原告张家口市华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冶金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宣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不符合诉讼主体身份,故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家口市华博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