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冶金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张家口市华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冶金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宣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733民初777-3号
原告张家口市华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老鸦庄。
法定代表人武占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家口冶金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礼区高家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宣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经五路。
法定代表人武井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华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冶金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宣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宣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已达成抵顶协议并履行完毕,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4元、保全费323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