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902民初3302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5月19日出生,住汉阴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邦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原告***与被告陕西邦拓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5元,减半收取计15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