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邦拓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邦拓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902执1732号
刘X、陕西XXXX有限公司:
关于刘X与陕西XXXX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9民终53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XXXX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陕西XXXX有限公司支付刘X工程款5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04元。负担本案执行费65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XXXX有限公司已履行了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交纳了全部案件款54634元及执行费650元,该执行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9民终531号判决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