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邦拓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邦拓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902民初3302

原告**,男,汉族,1987年5月19日出生,住汉阴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邦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原告**与被告陕西邦拓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198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5元,减半收取计1512.5元,由原告**负担。

人民陪审员程礼秀

人民陪审员徐少林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黄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