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902民初3302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5月19日出生,住汉阴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与被告陕西邦拓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5元,减半收取计15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波
人民陪审员程礼秀
人民陪审员徐少林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黄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