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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福建玖和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82民初5461号 原告: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马坪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6508871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玖和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徐墩镇中山路37号二楼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9597434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玖和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25元,由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