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802民初5600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腾北路宝泰小区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02004088564A。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社区龙岩大道中395号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9390722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福建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盐管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02004089153N。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亿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中山路37号二楼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95974348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9月27日,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新罗住建局)、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新罗城投公司)、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人民政府(下称白沙政府)、福建亿玖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亿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罗城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月、被告白沙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亿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罗住建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亿玖公司支付***工程尾款266119.8元以及该款从起诉之日至款清结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判令白沙政府、新罗住建局、新罗城投公司在未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亿玖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付款责任。诉讼过程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一、判令亿玖公司支付***工程尾款224365.8元(266119.8元-税款35101元-管理费6953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结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判令新罗住建局、新罗城投公司在未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亿玖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付款责任。
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3日,白沙政府将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镇××村旅游公路改建工程发包给新罗住建局、新罗城投公司施工建设。新罗住建局、新罗城投公司承揽工程后又将其发包给亿玖公司。通过案外人***、***的介绍,亿玖公司又将前述工程转包给***。为此,***按约定须向亿玖公司缴纳按照工程总价款2.5%计算的管理费。2018年4月15日至2018年11月11日期间,***按照亿玖公司以及白沙政府、新罗住建局、新罗城投公司的要求对前述工程进行了施工。2018年11月11日,前述工程经白沙政府、新罗住建局、新罗城投公司等部门验收合格。2019年12月,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进行结算审核总造价为5322396元。根据约定,前述工程的质量缺陷期为2018年11月12日至2021年3月12日止,在该质量缺陷期内***负责施工的工程没有发生质量缺陷问题。之后,白沙政府、新罗住建局、新罗城投公司按约定向亿玖公司支付了工程价款5056276.2元(5322396×95%)。***经与亿玖公司结算后,亿玖公司向***支付了前述工程款5056276.2元。2021年4月,***多次要求亿玖公司以及白沙政府、新罗住建局、新罗城投公司支付工程余款266119.8元(其中包括按工程总造价3%计算的保证金159671.88元,以及按照总造价2%计算的工程尾款106447.92元),均遭拒。为此,***具状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新罗住建局辩称,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集镇至**村部旅游公路改建工程的业主(建设)单位是新罗住建局。新罗住建局将前述公路改建工程交由新罗城投公司代建并委托其就该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招标人是新罗城投公司)。此后,亿玖公司中标并与新罗城投公司订立了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至于亿玖公司是否将前述公路改建工程进行转包,新罗住建局并不清楚。前述工程竣工后,新罗住建局已将全部工程款付给了新罗城投公司,足额完成了付款义务。本案中,新罗住建局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从未与新罗住建局订立过任何施工协议,也没有与施工单位亿玖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无权向新罗住建局主***。
2019年3月11日,本案公路改建工程竣工验收,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019年3月12日至2021年3月12日,并非***所述的2018年11月12日至2021年3月12日。据了解,新罗城投公司未将工程质保金付给施工单位的原因是由于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集镇至**村部旅游公路改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主张给付本案工程质保金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新罗城投公司已通知施工单位对本案公路建设工程进行维修、整改,但施工单位至今未予以维修、整改。因此,在本案所涉公路工程的质量问题没有维修和整改好之前,新罗城投公司有权拒付施工单位工程质保金。
综上,***诉请新罗住建局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无理,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新罗城投公司辩称,***诉请新罗城投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理由如下:
首先,***主张的工程价款系工程质量保证金而非工程尾款。根据各方签订的《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以及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案涉工程款占工程审计总造价的5%,虽然施工合同约定质保金一般不超过3%,但鉴于本案系政府工程,故应根据政府文件将***诉请的工程款266119.8元认定为质保金(5322396元×5%)。
其次,新罗城投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将涉案的公路改建工程发包给****和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之一亿玖公司),之后各方当事人签订了《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故,新罗城投公司是与亿玖公司建立公路改建工程施工关系,而不是与***建立施工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无权向新罗城投公司主***,其诉讼主体不适格。事实上,从***提供的证据来看,也无法证明其系本案公路改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其三,退一步而言,即便认定***有权提起诉讼,新罗城投公司认为其主张支付工程质保金的条件尚未成就。根据新罗城投公司与亿玖公司、白沙政府签订的《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各方约定在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监理签发质量保证金支付证书,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的80%退还给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将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发后21天内退还。可见,支付质保金的条件除了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外,还应当是在取是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本案中,公路改建工程缺陷责任虽已届满,但因存在质量问题新罗城投公司并未发给承包人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在此情况下,质保金的支付条件还没有成就,***无权要求支付该部份款项。事实上,本案所涉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质保期2019年3月12日至2021年3月12日)出现了质量问题,具体表现为路面开裂以及山体滑坡。为此,新罗城投公司多次要求亿玖公司进行维修,亿玖公司也承诺在2021年8月底之前完成修复工作,但其至今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基于该项事实本案的质保金也不符合支付条件。退一步而言,即便本案的质保金应予支付,新罗城投公司认为根据约定也仅应支付全部质保金的80%而非100%,其余20%的质保金应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发后21天内退还。目前,20%质保金的支付条件也尚未成就。
第四,目前,新罗住建局已将本案工程尾款266119.8元全部付给新罗城投公司,但鉴于***诉请的款项性质为质保金以及该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新罗城投公司认为***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无事实依据。
综上,新罗城投公司认为,如果本案公路改建工程的质量问题得到解决,城投公司同意将工程尾款266119.8元付给亿玖公司。***现诉请新罗城投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无理,恳请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白沙政府辩称,白沙政府并非本案公路改建工程的招标人及建设单位,对***无付款义务。事实上,在本案工程施工建设期间,因属地管理需要,白沙政府作为发包人之一,招标人新罗城投公司作为发包人二与****和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亿玖公司)签订了《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白沙政府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职责为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以及其他协助配合工作。因此,白沙政府无义务向***支付其所诉称的工程价款。
亿玖公司辩称,2018年1月30日,亿玖公司与新罗城投公司、***签订一份《公路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集镇至**村部旅游公路改建工程由亿玖公司负责施工。之后,亿玖公司将前述公路改建工程交由***承建,双方未订立书面施工合同。2018年4月15日,***组织人员开工建设,工程已于2018年11月11日竣工并经验收合格。2018年11月12日,上述公路改建工程投入使用,其质量缺陷期从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施工期间,新罗城投公司将工程进度款付给亿玖公司。经结算,前述公路改建工程的总造价5322396元,新罗城投公司向亿玖公司支付了工程款5056276.2元,余款266119.8元至今未付。亿玖公司若在收到前述工程尾款后,有权扣除税金35101元、管理费7984元,两项共计43085元后再将余款223035元付给***。***主张亿玖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目前,前述工程确实存在路面开裂、山体滑坡的情况。亿玖公司在2021年6月8日收到新罗城投公司发来的函件,要求对前述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亿玖公司回复将针对新罗城投公司反映的公路缺陷问题进行调查,若其确实发生在质量缺陷期内,亿玖公司同意在2021年8月底之前予以修复。
2020年6月28日,***与亿玖公司就本案公路改建工程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第三条对本案涉及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作出详细约定,亿玖公司至今尚未收到业主单位支付的工程质量保修金,***现要求亿玖公司支付该款条件尚未成就,应予以驳回。根据前述和解协议第三条规定,***有权要求亿玖公司支付保修金的条件为:(1)保修期届满后,业主单位全额将保修金支付给亿玖公司,亿玖公司扣除管理费和税费43085元后,余款223035元在***提供相应税票给亿玖公司后,亿玖公司再将该部分保修金付给***。目前,业主单位未将保修金付给亿玖公司,且***也未提供税票给亿玖公司,故其诉求无理应予以驳回。(2)若在保修期内发生保修事项并由业主单位扣除保修金的,则亿玖公司有权以业主单位实际支付的保修金为基数,按照管理费3%、综合税率13.19%的标准予以抵扣并在收到业主单位支付的款项以及***提供的合法施工成本票据后3日内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倘若***未向亿玖公司提供施工成本票据,则亿玖公司有权按照国家税务局相关要求缴纳税费后再将剩余工程款付给***。根据以上约定可知,无论是否发生保修事项均须待业主单位将保修金付给亿玖公司,且***应根据和解协议先行向亿玖公司提供相应施工成本票据,亿玖公司才应向***支付工程尾款。事实上,***有权收取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至今无法确定,其诉求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亿玖公司主张***的诉求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以下事实:2017年11月,新罗城投公司作为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招标的项目为龙岩市新罗区××镇××村部旅游公路改建工程,工期为5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2018年1月9日,新罗城投公司向***和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其于2017年12月25日递交的龙岩市新罗区××镇××村部旅游公路改建工程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2018年1月30日,白沙政府、新罗城投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和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集镇至**村旅游公路改建工程。质量保证金限额为3%合同价格(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3%)。在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监理签发质量保证金支付证书,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的80%退还给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将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发后21天内退还。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的80%支付给承包人。经监理和承包人双方同意的最后结账单,经过发包人审核和审计部门审计完成后14天内,发包人按最后结账单中的总金额的97%支付给承包人。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白沙政府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
前述《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和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合同项下的公路改建工程交由***负责建设,***按照该工程造价一定比例向***和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2018年4月15日至2018年11月11日期间,***组织人员对上述公路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建设。施工期间,***和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收到的工程进度款5056276.2元均付给了***。2018年11月11日,前述工程经白沙政府、新罗住建局、新罗城投公司等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2019年12月6日,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公路改建工程进行结算,并出具一份“建设项目施工结算审核结论书”,审核认定工程总造价为5322396元(其中送审金额5374464元,审减金额52068元)。
2020年4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亿玖公司等支付尚欠的工程尾款。诉讼中,***与亿玖公司在2020年6月28日签订一份《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同意亿玖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工程款23.5万元给***。***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向法院撤诉。鉴于业主单位尚有保修金266120元未支付给亿玖公司(保修期至2021年3月12日止),若是案涉工程未发生质量问题,业主单位在保修期届满后将保修金全额支付给亿玖公司的情况下,亿玖公司扣除管理费7984元和税费35101元(合计43085元),由***提供合法施工成本223035元票据后,亿玖公司将剩余工程款223035元支付给***;若***没有向亿玖公司提供施工成本票据,则亿玖公司在按照国家税务局相关要求征税后将税费缴纳后,再将剩余的工程款付给***(223035元工程款减去缴纳的税费)。若是在保修期内发生保修事项的,发生业主单位扣除保修金的,亿玖公司有权以实际开具给业主的工程款增值税发票金额的保修金为基数,按管理费3%、综合税率13.19%的标准扣除后,在收到业主单位款项和***提供合法的施工成本票据后3日内将剩余的工程款支付给***。若业主单位支付的保修金多余266120元,亿玖公司按管理费3%、综合税率13.19%的标准扣除后,亿玖公司在收到***提供合法的施工成本票据后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若***没有向亿玖公司提供施工成本票据,则亿玖公司在按照国家税务局相关要求征税后将税费缴纳后,再将剩余的工程款付给***。前述和解协议订立后,***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本院作出(2020)闽0802民初26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回起诉。之后,***再次以亿玖公司未向其支付案涉工程尾款为由诉至本院。
另**,2018年7月11日、2018年10月15日、2018年12月27日、2019年1月30日、2019年8月28日、2020年1月17日,新罗住建局先后向新罗城投公司支付了工程进度款1006865元、939290元、5969728元、12960013元、530304元、8388800元,以上共计29795000元。2019年7月,***和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亿玖公司,即本案被告之一。
又**,2017年7月14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发***办[2017]114号文件,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即按月完成投资额的70%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后,按预算审核后工程总造价的80%支付工程款。工程结算审计后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质保期满后支付余款。”2021年5月10日,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村民委员会向白沙政府、新罗城投公司出具一份“报告”,反映***在施工期间拖欠该村村民农民工工资等费用,且工程存在两处缺陷:1.外厝弯路段路边沟塌陷约30米;2.**观景台路段底下涵洞塌陷堵塞约7米未处理。2021年6月8日,新罗城投公司向亿玖公司发出一份龙新城投函[2021]15号函件,主要内容为新罗城投公司在白沙**旅游公路项目竣工验收时已发现K0-900至K0-1100段路边沟砌体坍塌,因项目尚处于质量缺陷期内,故亿玖公司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15日内组织整改。2021年6月10日,案外人***代表亿玖公司签收了前述函件。
诉讼中,***向本院提交的“工程竣工移交单”(复印件)中载明,代建单位已于2018年11月11日组织各参建单位及关联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组一致同意按照合格工程予以验收并于2018年11月12日由***和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移交给白沙政府。本案公路改建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结束。新罗城投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工程竣工移交单”(复印件)中载明,代建单位已于2019年3月11日组织各参建单位及关联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组一致同意按照合格工程予以验收并于2019年3月12日由***和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移交给白沙政府。本案公路改建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结束。
上述事实,有***提供的《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意见书、建设项目施工结算审核结论书、对账单、民事起诉状、(2020)闽0802民初2679号民事裁定书、存款明细账、工程竣工移交单、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工程支付申请表、工程进度款申请表;亿玖公司提供的2020年6月28日和解协议、工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新罗住建局提供的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建行进账单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新罗城投公司提供的《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审核书、工商银行业务回单、2021年5月10日**村民委员会报告、2021年6月8日新罗城投公司函件、文件签收回执、2021年6月12日亿玖公司回复函、工程竣工移交单、***办[2017]114号文件;白沙政府提供的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白沙政府、新罗城投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与***和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法有效。2019年7月,***和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亿玖公司,故前述公路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依法应由亿玖公司享有和承担。承接上述公路改建工程后,亿玖公司以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为对价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承建,双方虽未就此订立书面施工合同,但***已组织人员对该公路改建工程进行施工,且陆续从亿玖公司处收取了部分工程进度款,据此可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施工关系。
**事实表明,新罗住建局已向新罗城投公司足额付清了本案诉争工程价款,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其对***不再具有付款义务。诉讼中,***与新罗城投公司等就诉争工程欠款的数额266119.8元无异议,但对于该款的性质各执一词。对此本院认为,本案《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质量保证金按合同价格的3%收取。因此,本案的质量保证金应认定为:合同价格5322396元×3%=159671.88元,其余款项106447.92元(266119.8元-159671.88元)应认定为未付的工程尾款。诉讼中,新罗城投公司以***办[2017]114号文件为据主张诉争款项266119.8元均系工程质量保证金,该款是按照本案合同价格5322396元的5%标准收取。但是,前述政府颁发的文件具有行政管理性质,而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由于案涉公路改建工程发生的争议,由此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应以相关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法有效合同为依据。因此,新罗城投公司的前述抗辩主张无理,本院不予采纳。
2018年4月15日至2018年11月11日期间,***组织人员对案涉公路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建设,该公路改建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且投入使用至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即便亿玖公司与***之间建立的公路改建施工合同无效,鉴于案涉工程已经过验收合格且投入使用至今,故***诉请亿玖公司支付工程尾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在2020年6月28日与亿玖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体现了签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和亿玖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该和解协议的约定,若是案涉工程未发生质量问题,业主单位在保修期届满后将保修金全额支付给亿玖公司的情况下,亿玖公司扣除管理费7984元和税费35101元(合计43085元),由***提供合法施工成本223035元票据后,亿玖公司将剩余工程款223035元支付给***。庭审中,***亦表示同意从诉争工程价款中扣除税费35101元以及管理费,同时主张管理费并非按3%而是按照2.5%计算。但是,从双方在和解协议中的约定来看,亿玖公司主张的管理费是按照3%计算,***认为该项费用按2.5%计收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扣除前述两项费用后,亿玖公司应向***支付的工程尾款为:106447.92元-(管理费7984元+税费35101元)=63362.92元。
诉讼中,新罗城投公司主张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在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监理签发质量保证金支付证书,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的80%退还给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将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发后21天内退还。由此可见,支付质保金的条件除了本案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之外,还应当取得“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以及《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然而,本案的缺陷责任期虽已届满,但业主单位新罗住建局由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至今未向承包人出具前述证书,故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尚不成就。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新罗城投公司提供的证据虽能证明在案涉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之后,案外人**村委会出具报告反映前述工程存在缺陷以及新罗城投公司要求亿玖公司对诉争工程进行整改,但无法证明前述质量问题发生在案涉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因此,新罗城投公司主张本案诉争公路改建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生了路边沟砌体坍塌等质量问题,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案诉争质量保证金159671.88元的支付虽属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在新罗城投公司等未能举证证明诉争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生了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其至今未出具“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等资料,属于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在此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应当视为诉争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因此,亿玖公司作为合同的相对方依约应向***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159671.88元以及尚欠的工程尾款63362.92元,两项合计223034.8元。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新罗城投公司应在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本案诉争债务承担付款责任。诉讼中,***自愿放弃要求白沙政府承担责任,系当事人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亿玖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23034.8元,并支付该款从2021年6月28日至款清结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未付的工程款266119.8元的范围内对前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福建亿玖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2元,减半收取计2646元,由***负担50元,福建亿玖建设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5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陈 庆 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代)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担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六、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10********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