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亿玖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亿玖建设有限公司、诏安县桥东镇村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624民初363号
原告:福建亿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徐墩镇中山路37号二楼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959743483。
法定代表人:晏德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淑丽,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晨倩,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诏安县桥东镇村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桥东镇村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247463722734。
法定代表人:沈欣池,村主任。
原告福建亿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玖建设公司)诉被告诏安县桥东镇村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中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玖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淑丽,被告村中村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沈欣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玖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村中村村委会支付亿玖建设公司尚欠工程款393618.33元及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以尚欠工程款393618.3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村中村村委会负担。事实和理由:村中村村委会确认亿玖建设公司为其公开招标项目(诏安县桥东镇村中村路基、涵洞工程,路面及安保工程)的中标人后,双方于2016年8月27日签订了两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路基、涵洞工程合同价款为502386.028元,路面及安保工程合同价款为396462.852元,项目为固定单价加风险包干,施工设计图纸及预算表范围外的项目以实调整;工程完工,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总量付至75%,其余待竣工资料归档付至95%,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二年内未发现质量技术问题无息退还;并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协议书》签订后,亿玖建设公司依约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实际情况,变更及增加了部分工程施工,双方就增加变更部分均以《工程联系单》方式确认。路基、涵洞工程于2016年12月25日完工、于2017年1月17日通过竣工验收,路面及安保工程于2017年1月18日完工、于2017年4月13日通过竣工验收。诉争工程经村中村村委会委托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审核,最终结算核定路基、涵洞工程总造价为768756.46元,路面及安保工程总造价为434861.87元,合计1203618.33元,双方均盖章确认。路基、涵洞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已于2019年1月17日届满,路面及安保工程质量保修已于2019年4月13日届满,村中村村委会已支付亿玖建设公司工程款810000元,尚欠工程款393618.33元。之后,经亿玖建设公司催讨,村中村村委会仍未支付尚欠工程款,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及《协议书》约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村中村村委会辩称,村中村村委结欠亿玖建设公司工程款393618.33元属实,对亿玖建设公司的主张没有意见。亿玖建设公司承建的诏安县桥东镇村中村路基、涵洞工程,路面及安保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该工程已由村中村村委委托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审核,路基、涵洞工程768756.46元,路面及安保工程434861.87元。村中村村委会已支付工程款810000元,尚欠工程款393618.33元,只要亿玖建设公司补齐超过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手续,村中村村委愿意支付尚欠工程款及利息。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以下证据及事实无异议:1.工商企业登记信息;2.中标通知书、情况说明;3.《协议书》两份;4.竣工验收报告两份;5.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两份;本院予以确认并佐证在案。
经庭审质证并认证,对本案的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
2016年6月2日,村中村村委会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福建玖和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诏安县桥东镇村中村路基工程、涵洞工程和路面及安保工程的中标人。2016年6月13日,村中村村委会发出中标通知书。2016年8月27日,双方签订了两份《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约定:工程项目路基、涵洞的合同价款为502386.028元,路面及安保工程约定合同价款为,396462.852元;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加风险包干,施工设计图纸及预算表范围外的项目以实调整;工程完工,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总量付至75%,其余待竣工资料归档付至95%,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二年内未发现质量技术问题无息退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时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无)。路基、涵洞工程于2017年1月17竣工验收合格,路面、安保工程于2017年4月13日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实际交付使用。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部分施工变更,村中村村委委托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审核,并于2018年1月20日作出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结算结果核定路基、涵洞工程总造价为768756.46元,路面及安保工程总造价为434861.87元,村中村村委与福建玖和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两份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上盖章予以确认。村中村村委会已支付福建玖和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810000元,尚欠工程款393618.33元。2019年7月19日,福建玖和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亿玖建设公司。2021年1月25日,亿玖建设公司具状向本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协议书》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按《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涉案工程路基、涵洞工程总造价为768756.46元、路面及安保工程总造价为434861.87元,合计1203648.33元,村中村村委会已支付亿玖建设公司810000元,尚欠393618.33元,以上事实,当事人双方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的约定“工程完工,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总量付至75%,其余待竣工资料归档付至95%,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二年内未发现质量技术问题无息退还”,现诉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实际交付使用已超过二年,亿玖建设公司主张村中村村委会支付尚欠工程款393618.33元及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诏安县桥东镇村中村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亿玖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93618.33元及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7204元,减半收取3602元,由诏安县桥东镇村中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桂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爱玲
附注:执行申请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