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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720号
原告:杭州弘飞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GK9RU69,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望街177号1203室。
法定代表人:施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建中,上海九州通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琳霞,上海九州通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海栾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31130305X7,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常绿镇大章村青龙桥头。
法定代表人:章峥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平,浙江通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弘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海栾贸易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杭州弘飞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弘飞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允许原告杭州弘飞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预收11175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杭州弘飞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张国其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施德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