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11733号
申请人:天津城投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凌奥创意产业园F3座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58717194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恒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塘路1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7631385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06819.7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恒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6819.7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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