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026民初2635号
原告:河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原告河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元,由河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