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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026民初2635号 原告:河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原告河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元,由河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