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优信(陕西)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478号 原告: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青蓝街26号17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优信(陕西)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曾真。 本院在审理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优信(陕西)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