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478号
原告: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青蓝街26号17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优信(陕西)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曾真。
本院在审理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优信(陕西)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