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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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7776号
原告:北京巨量引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北街13号信息大厦10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娟,女,北京巨量引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12号楼16层16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娟,女,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青蓝街26号17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淮安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17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淮安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巨量引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淮安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巨量引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淮安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巨量引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巨量引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 800元,减半收取11 400元,由原告北京巨量引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思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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