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民再127-1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前,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四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终330-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0)粤民申13110-1311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四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四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四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四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广州互联网法院(2019)粤0192民初199、200、202、203号民事判决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终330-333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