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序言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8495号 原告:上海序言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集创路200号、***491号2幢5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序言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序言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青蓝街26号15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青蓝街26号17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序言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序言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序言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诉调对接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泷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