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8495号
原告:上海序言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集创路200号、***491号2幢5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序言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序言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青蓝街26号15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青蓝街26号17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序言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序言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序言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诉调对接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泷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