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华人运通(上海)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2民初48260号 原告: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青蓝街26号17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植善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人运通(上海)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米公司)与被告华人运通(上海)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人运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有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华人运通公司支付原告服务费711,578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前述服务费711,57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有长期合作关系,双方于2019年11月19日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网络推广服务,但截至起诉时被告尚欠原告服务费711,578元未付,故原告以诉请事由起诉至本院。 被告华人运通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原告已于2020年11月就案涉采购框架协议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711,5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原告再行起诉,不符合一裁终局原则,应当驳回起诉。第二,原告提供的所有服务都是为了完成合同约定的应用商店积分墙服务,用以提高下载量及注册量,原告所说的H5页面注册量的提升是为达到框架协议约定的服务要求,被告从未要求原告单独提供H5页面的注册服务。至于双方2019年10月21日发送的4元/CPA的价格邮件,只是签订框架协议之前的磋商记录,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是基于采购框架协议而产生,所谓的H5页面注册并不构成单独的一项服务或者新的法律关系,被告也无需就此付费。至于原告主张的台历服务,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之外无其他证据证明该项服务实际发生,亦无法证明该项服务的效果。第三,原告提供的服务并未达到框架协议约定的服务要求,截至2019年12月底,IOS的注册量也仅有2.3万次左右,远未达到框架协议约定的服务要求,被告已经超额向原告支付了协议约定的费用,原告无权再向被告主张服务费用。综上,原、被告之间仅存在基于采购框架协议产生的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以4元/CPA的价格向被告提供了H5页面注册服务或者相关台历服务,且相关诉请已经仲裁裁决驳回,故请求法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驳回。 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补充**,仲裁裁决认为H5页面注册和台历服务并非框架协议约定的服务事项,故不属于仲裁审理范围,原告现基于双方之间的事实合同关系提起本案诉讼,与框架协议无关,法院应予审理。H5页面注册与应用积分墙下载属于两项独立的服务内容,目的均为推广高合HiPhi,应按照双方协议单价分别收费。框架协议之所以未载入案涉两项服务内容,系因该合同条款拟定于双方合作之前,由于被告审核合同流程较长,至2019年11月19日才最终**,原本双方还将续签服务金额99万元的补充协议,后被告不愿签约,但原告已经实际提供了相关服务并产生相应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21日,原告有米公司员工马坤(makun@youmi.net)与被告华人运通公司员工***(Qinglei_Chen@human-horizons.com)就APP推广合作事宜进行邮件沟通。马坤发送邮件告知:您好,附件为本次合作***,因合同流程正在同步进行,贵司回寄合同正在安排,现希望能先开展广告合作,请回复确认,**,后附《投放***》。***主要内容为:华人运通公司委托有米公司投放产品,推广时间为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具体时间以有米公司最终执行时间为准;推广产品为高合hiphi,推广方式具体包括效果类推广(总额为实际推广数据X单价4元/CPA)、社媒类推广及其他。同时,马坤(微信名称“栀酒”)通过微信与***(微信名称“**”)沟通,马坤:磊哥,邮件回复一下。***:你这个写到合同附件里面吗?马坤:现在还没有写,可以先投放广告,后边去补,您先回复确认,我们这边才能安排。当日,***邮件回复:确认投放。 此后,马坤与***就安排投放注册量和下载量等事项进行微信沟通。2019年10月21日,马坤:h5链接的是已经开始安排投放了。10月22日,马坤询问:我们这个h5iOS***一起投吗?***答复:是啊。马坤:苹果***的链接一样?只是要注册吗?***:是的,暂时只要注册。马坤:昨天的数据,我发您邮件,您这边对下数据,没问题我们今天就安排多一些。 2019年10月24日,马坤向***发送“HiPhi高合”注册页面截图,告知:磊哥,苹果的注册完是这个样子的,需要做到下载吗?然后每天的数据需要您这边收到邮件回复一下确认,可以吗?苹果注册完做到下载要加5毛。下载有没有一个比例,做完注册还必须要下载?***询问:你们历史数据是多少?马坤回答:H5注册到下载的转化很低,安排注册,引导用户下载可以吗?***:明天我看完数据再决定。 10月28日,马坤告知:磊哥,上周25.26.27三天一共出了9,439个注册量,数据我发您邮件,稍等你确认一下。10月29日,***答复:你们注册到下载的数量不行啊。马坤:只是做的注册呀,下载可以用积分墙补。***询问:积分墙从下载到注册是多少一个啊?马坤:积分墙一般只做下载,到注册没什么量。***:要求到注册咧?什么价格啊?马坤:到注册价格5块,主要是没有什么量。***:4块做不到吗?马坤:前期做不到,现在需要下载量吗?***:需要下载量,注册量比下载量都多了,肯定不行啊。马坤:那我这边今天安排下载量吧,注册下载都安排着……安排1,000个iOS下载,单价2元,安排2,000个注册,单价4元,送1,000个**下载。***表示:iOS下载暂时别上,等我通知,我先要注册。 11月4日,马坤:磊哥,上周的数据都发邮箱了,这周咱们怎么安排?iOS下载要做吗?***答复:不要。马坤询问:那这周跑多少注册呢?***答复:和上周一样。次日,马坤微信发送对账和开票数据,***表示:你这个不在框架合同里啊。马坤询问:按照框架合同里的做吗?***答复:是的。 11月12日,马坤:磊哥,昨天的数据发您邮件了,然后10月份的对账表,发您邮件吗?同时发送“华人运通10月份结算确认函(1112).xlsx”。次日,***表示:你们的**下载量数字没到啊。马坤回复:**下载量一直在安排,每天送1,000个,运营那边说,这两天**跑得有点少,会把量补上来的。11月14日,***告知:IOS每天500就行了,开慢点,注册提一点。11月18日,马坤微信发送“华人运通10月份结算确认函(1112).xlsx”和“高合HiPhi周报.pptx”,并表示:磊哥看下有没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的。***:能把优化后带来的自然下载的数量拉出来吗?IOS的。马坤答复:这个自然下载我们只能看到预估的数据,自然新增只能你们后台能看到。 2019年11月19日,原告(乙方、卖方)与被告(甲方、买方)、案外人华人运通控股有限公司(丙方、代付方)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网络推广服务。合同主要内容如下:(一)服务描述:1.应用商店积分墙(**),单价1.8元/CPA,2.应用商店积分墙(苹果),单价2.0元/CPA,3.信息流推广(微信、抖音、今日头条),单价20元/CPA,4.百度信息流,单价25元/CPA;(二)费用与要求:本订单合同总价不超过350,000元,按具体提供的服务内容、单价等据实结算;如最终合同总价超过前述金额,超出部分服务内容必须经甲方书面批准后乙方才可执行,否则对于超出部分服务内容甲方不予认可;服务的具体要求与标准以本订单附件《工作任务书》要求为准;(三)对账与付款:对账周期为按月对账,乙方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推广的数据及对应的服务费予以汇总、统计,以邮件方式发送给甲方,甲方应在乙方发送邮件后3个工作日内对乙方所统计的上月数据及服务费进行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确认,服务费确认后,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等额发票后,将委托丙方在每月推广结算周期结束后次月25日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代甲方支付给乙方上月推广金额,汇票有效期为180天,且甲方将为丙方的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12月9日,马坤微信告知:合同沟通了在签订中,等采购通知新的合同内容。***:是增补合同吗?马坤答复:嗯嗯。 2019年12月11日,***与马坤沟通:发票还要有月度结案报告,邮件到时给我下。12月24日,***询问:10月和11月实际多少,开票金额多少?马坤回答:10月份实际是154,932元,发票开得是297,582元,11月份实际323,172元,11月的发票开得就是实际消耗的。 2019年12月26日,马坤向***及被告员工***(Wenwen_Li@human-horizons.com)发送邮件,告知:附件为10月、11月月度结案报告,请查收。***邮件回复:确认,**。其中,《高合HiPhi月报(10.1-10.31)》确认高合HiPhi于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投放期间,10月ASO整体投放量级为23,800,整体消耗47,600元,总注册量级26,333,整体消耗105,332,**赠送下载量1,021。《高合HiPhi月报(11.1-11.30)》确认高合HiPhi于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投放期间,11月ASO整体投放量级为15,500,整体消耗31,000元,总注册量级72,793,整体消耗291,173,**赠送下载量26,977,IOS赠送评论30条。 2020年2月7日,***在微信通知马坤:还有把我这边总共花掉的实际费用拉给我看看。马坤答复:好的,我把总的费用拉给您看一下,截止到1.31,累计共对账金额为905,160元,累计共开票金额为953,934元,开票金额抵扣完对账金额后剩余的48,774元作为预付款(已扣除12月台历款97,476元),用于后续继续消耗。***:合同总共签了多少啊?马坤答复:第二次续签签了99万,第二次的合同,采购那边还没有回寄过来。***又问:第一次咧?马坤答复:第一次的合同是35万。***:合同里还有多少预算没用完啊?马坤:剩下的预算有38万。 2020年2月27日,马坤向***发送邮件,告知:您好,附件为12月份、1月份月报,请查收,如需增补内容请随时联系。其中,《高合HiPhi月报(12.1-12.31)》确认高合HiPhi于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投放期间,12月ASO整体投放量级为15,000,整体消耗30,000元,总注册量级59,445,整体消耗237,780,**赠送下载量28,670,IOS赠送评论90条。《高合HiPhi月报(1.1-1.31)》确认高合HiPhi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投放期间,1月ASO整体投放量级为30,000,整体消耗60,000元,本月注册项目暂停,新增**ASO测试3天,共计**赠送下载量4,232,IOS赠送评论310条。 2020年3月4日,***询问:二月账单多少钱啊?马坤答复:二月账单7万8,目前所有消耗都是iOS关键词优化。3月11日,马坤询问:磊哥,最近会安排么?咱们是调整还是准备配合信息流一起做呀?***回答:先停着。3月25日,马坤再次询问:最近要安排优化吗?关键词排名都降到第5了。***回复:暂时不要。 2020年4月8日,马坤:磊哥,最近回款一直没有消息,采购那边我也一直联系不上,可以辛苦你帮忙问下吗?我们这边财务一直在催我,今天你有时间的话我过去把2月份的发票给您送过去。***答复:付款得问采购,商务都是采购负责。 2020年6月12日,马坤向***发送邮件,告知:附件为2月份、3月份月报,之前数据此前已确认(含12月台历推广款)。《高合HiPhi阶段性结案报告(2月1日-2月29日)》载明2月份重点优化iOS端,iOS投放量级39,000,整体消耗78,000元,iOS评论量(赠送)290,Android下载量(赠送)7,779。《高合HiPhi阶段性结案报告(3月1日-3月31日)》载明3月份重点优化iOS端,iOS投放量级13,000,整体消耗26,000元,Android下载量(赠送)3,055。 2020年6月24日,原告公司员工***(liuxiaoling@youmi.net)向被告公司员工(邮箱名显示为Yaolu_Wang)发送邮件,告知:***,如合作过程中双方业务人员已确认的数据(之前我方均有发送月报),现按照今天跟你的沟通,你要求我方汇总数据发你。双方结算内容和结算金额为:10月152,932元、11月322,173元、12月267,780元、1月65,400元、2月78,000元、3月26,000元,12月台历结算款97,476元,总数1,009,761元,已付款297,582元,应付款712,179元。之前我方财务核算有点小失误,少核算了601块,这部分可以不予结算,故按711,578元结算即可。 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金额分别为323,172元、297,582元、267,780元、65,400元、78,000元、26,000元,开票金额合计1,057,934元。诉讼中,被告表示其仅收到金额为323,172元和297,582元的发票,其余发票均未收到。双方确认就高合HiPhi推广服务被告已向原告付费297,582元。 诉讼中,原告提交一份《应用商店优化项目采购框架协议补充协议》,该协议载明的签署时间为2019年12月13日,协议甲方为华人运通公司,乙方为有米公司,协议主要内容为:1.在原协议框架合同有效金额350,000元的基础上,新增有效金额990,000元,即累计有效金额为1,340,000元。同时,合同新增附件《服务内容流程和标准》作为验收标准之一,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同等具有法律效力;2.本补充协议有效期为签署之日起一年;3.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与原协议一并解释,除本补充协议作出的明确补充或修订外,原协议条款的效力保持不变。协议落款处有米公司加盖公章,华人运通公司未签字**。 另查明,2020年11月10日,有米公司根据案涉《采购框架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华人运通公司支付其服务费711,578元以及以711,57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仲裁裁决,认为“双方商谈H5页面注册推广服务都是在2019年11月19日双方签署《框架协议》之前,即使当事人双方对此达成一致,但最终签署的本案合同均未将其纳入服务范围,故此项服务并非本案合同项下的内容”“至于申请人主张的台历结算款人民币97,476元,不属于本案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就H5页面注册推广服务费用和台历结算款,均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可另行寻求救济”,故驳回了有米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高合HiPhi月报、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被告提交的《裁决书》、《采购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向被告提供的H5页面注册及机械台历服务主张服务费711,578元,则应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且原告已履行相关服务内容。现结合在案证据和双方诉辩意见,被告否认存在台历服务一事,而原告除微信聊天记录和邮件中单方宣称的台历服务费用之外,再无其他证据证明该项服务实际发生且由被告接受,故关于台历费用97,476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至于H5页面注册推广服务,被告并未否认该项服务本身的真实性,但认为H5页面注册并不构成一项单独的服务内容,亦不成立新的法律关系,而是囊括于双方签署的《采购框架协议》之中,不应另外计费,然原告坚称该项服务系独立于《采购框架协议》之外的事实合同关系,应根据双方往来邮件及微信沟通确定服务计价规则。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是否就H5页面推广服务成立事实合同关系以及该项服务能否独立计费? 首先,H5页面注册推广服务与《采购框架协议》之间的关系。双方签署的《采购框架协议》以列举形式描述了服务内容,即应用商店积分墙(**)、应用商店积分墙(苹果)、信息流推广(微信、抖音、今日头条)、百度信息流,其中并不包含H5页面注册推广,双方此前的仲裁裁决亦明确确认H5页面注册不属于《采购框架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因此,被告抗辩原告诉请事项属框架协议范围且已经仲裁裁决,故应裁定驳回起诉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原、被告是否就H5页面注册推广存在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中,双方就H5页面注册的理解存在分歧,原告认为通过页面注册提高用户数本身就是一项独立的服务,与框架协议中列举的应用积分墙下载分属两项不同的服务内容,而被告则认为H5页面注册仅是提高应用积分墙下载量的手段,并非最终目标,因此不能单独额外收费。对此本院分析如下:其一,根据双方沟通缔约过程来看,双方员工于2019年10月开始通过邮件、微信等沟通推广服务的具体操作事宜,而《采购框架协议》于同年11月19日才签订,双方既已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合意,则此前的沟通协商应视为正式缔约前的磋商,最终仍应以合同条款作为确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现原告基于马坤与***的微信及邮件往来主张H5页面推广事实合同关系的存在,然***前期与马坤就高合HiPhi的用户注册与下载进行过多番讨论和价格协商,关于H5页面注册的沟通主要发生于签署框架协议之前,但协议中却对该部分内容毫无体现,可见被告并未将H5页面注册视为一项独立的服务内容,亦无就该项服务支付费用的意思表示。诉讼中原告提出,合同文本拟定在先,H5页面推广实施在后,故未写进合同中,但本院注意到,原告员工马坤签字落款日期是2019年11月19日,却也未就合同条款提出异议,此后双方欲签署补充协议,仍未将H5页面注册推广写进服务内容中,故原告上述解释本院无法认同。其二,根据双方合作目的与模式来看,诉讼中原、被告一致确认仅有针对高合HiPhi项目的推广合作,也仅签订过一份服务合同即案涉《采购框架协议》,而H5页面注册同样是服务于高合HiPhi的推广,若如原告所述,双方已就该项服务达成合意,却不载入书面合同中,而是赋权员工通过微信邮件方式沟通服务的单价和数量等,有违常理。且***在首次下单前曾询问“你这个写到合同附件里面吗”,说明其也仅有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下单的权限,后续又多次询问马坤“合同总共签了多少啊”“合同还有多少预算没用完啊”“付款得问采购,商务都是采购负责”,甚至当马坤对于合同预算作出并不准确的答复后,***都未提出质疑,可见其对于双方之间的真实缔约情况并不了解,遑论代表被告公司对外缔结合同的权限,原告仅以***与马坤的微信沟通作为被告允诺付费的意思表示,依据不足。反之,被告认为H5页面注册系推广手段,但最终仍以应用积分墙下载量作为计费依据的观点,更加符合双方合作签约的客观实际。其三,根据双方对账结算方式来看,原告主张H5页面注册推广是独立于框架协议之外的事实合同关系,但实际上其就高合HiPhi推广项目仅按月制作一份月度报告,其中虽未载有“H5页面注册”的明确字样,但原告表示“总注册量级”即指向H5页面注册数据,原告一方面否认H5页面注册与案涉框架协议的从属包含关系,另一方面又认可该项服务内容与框架协议项下的数据合并对账结算,月度表格亦按照框架协议要求制作,并未体现出该项服务的独立性。据此,原告的举证尚不足以说明双方就H5页面注册存在独立于框架协议之外的事实合同关系,其要求以磋商过程中的议价结合月报中的数据计算该项服务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实难认同。 综上,原告诉请H5页面注册推广和机械台历费用及相关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57.89元,由原告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常 霄 书 记 员 常 霄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