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73民辖终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4号35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青蓝街26号17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上**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米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218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逸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侵害著作权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以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著作权民事纠纷的具体情形,著作权法司法解释明确排除侵权结果地作为管辖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有米公司未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有米公司指控逸瞳公司侵害其权利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中,属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本案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以有米公司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有米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一审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辖区内“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第一审案件,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基于此,有米公司有权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所在的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逸瞳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所在的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理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逸瞳公司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屈 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淑明